(2023)粤0114民初1452号
王建荣、蔡芳:
本院受理陈萌与王建荣、蔡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花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诉请如下:1.被告退回防盗门钱3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次诉讼所需全部费用。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石明鑫
电话:6683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