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4民初1207号
林新权:
本院受理原告陈德华诉被告林新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使用权转让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粤AA37626);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使用费(自2022年8月15日起,以每月3100元计算,暂计至2022年9月15日,车辆使用费为62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以上暂总计为16200元;5、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14民初120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4民初1207号转程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3年5月10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邹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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