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4民初4370号
谭明政、李业霞:
本院受理原告黎广晔诉被告谭明政、李业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9820元及利息17464元(共计118个月),从2014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15%计算和因严重逾期付款给原告所造成的适当损失。2.因公告造成的费用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9日9时20分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独任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梁红君法官
电话:020-6685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