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4民初16937号
王家晓:
本院受理原告毕宝庾与被告王家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家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毕宝庾归还借款本金27500元及利息(以本金27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250元),由被告王家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李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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