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4民初1508号
王才能、刘桂花、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源胜福百货商店:
原告柴泽银与被告王才能、刘桂花、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源胜福百货商店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4民初1508号案的民事裁定书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粤0114民初1508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柴泽银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41603元及利息(利息以41603元为本金,按货款市场报价年利率即LPR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计至三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8日11时在本院狮岭第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孙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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