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4民初15903号
李彦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伟与被告李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4民初15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伟归还借款本金12667.32元;二、驳回原告孙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元(原告孙伟已预缴59.5元),由被告李彦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汤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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