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4民初1811号
邓兰亮: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兴斌里布行诉被告邓兰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4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被告邓兰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兴斌里布行支付货款96780元及利息(以9678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被告邓兰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陈玮欣
电话:020-66831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