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4民初12715号
广州市喜客汇百货有限公司、丁义发、周龙飞:
原告深圳市鑫西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喜客汇百货有限公司、丁义发、周龙飞、徐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喜客汇百货有限公司、周龙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西南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2月至5月的货款21159.30元及利息,利息以21159.3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州市喜客汇百货有限公司、周龙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西南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进场费36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36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丁义发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鑫西南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1元,由被告广州市喜客汇百货有限公司、丁义发、周龙飞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孙诗韵
电话:020-6683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