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4民初11630号
王国锑、郑奖:
本院受理原告蔡上贵与被告赵康、许菁梅、王国锑、郑奖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赵康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4民初1163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赵康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确认上诉人仅需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609720元;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案涉借款的利息该被上诉人;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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