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4民初4092号
杨上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诉被告杨上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诉求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6725.63元及利息7856.85元、违约金3000元,合计67582.48元(以上费用暂计至2022年5月12日止,从次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8日下午 14时30分在花都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刘泳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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