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4民初2877号
广州雅蒂龙箱包有限公司、刘生福:
原告广州市庭塑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雅蒂龙箱包有限公司、刘生福买卖合同纠纷【(2023)粤0114民初2877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4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雅蒂龙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庭塑塑胶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货款18524元及利息(以1852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刘生福对被告广州雅蒂龙箱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5元,由被告广州雅蒂龙箱包有限公司、刘生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杨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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