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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14民初15209号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3-03-16 14:05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14民初15209号


李成:

  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5582.3元;二、被告李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以每季度所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从每季度首月第六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的1.3倍的标准计算,计至付清款日止。滞纳金总和不超过5582.3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元,由被告李成负担23元(该23元款项已经由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缴,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李成径付给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联系人:杨飘

电话:020-66832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