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4民初1173号
钟日权:
本院受理原告湛海燕与被告钟日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日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海燕归还借款本金21919元;二、被告钟日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海燕偿还第一项借款的利息(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22年5月1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三、被告钟日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海燕支付律师费4000元;四、驳回原告湛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5元(原告湛海燕已预缴),由被告钟日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周永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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