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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4民初859号文落义与苏凤平、杨应平、广州市战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长合伙合同纠纷

2023-03-16 14:06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14民初859号


何长:

  本院受理原告文落义与被告苏凤平、杨应平、广州市战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何长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二号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苏凤平、杨应平在“净水厂”物业合伙项目中的合伙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苏凤平向原告返还“净水厂”物业合伙项目自2020年6月至合伙关系解除时期间应分配而未分配的合伙利润(暂按131483元计,最终以司法审计结果为准)及逾期利息(以审计确定的当月应分配给原告的合伙利润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次月1日起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三被告按合伙关系解除时“净水厂”项目财产状况向原告支付合伙财产分配款(暂按人民币200191元计,最终以实际司法审计及评估结果为准);4.请求判令由三被告负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钟颖

电话:020-6683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