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4民初17096号
韩阳阳:
本院受理原告罗全明诉被告韩阳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4民初170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8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以28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9月1日起计,计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15日为1425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骆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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