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1执3728号
胡国锋:
你(单位)与刘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 (单位)至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刘惠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你(单位)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 二 月 三 日
代管款(执行款、保证金、担保金)存入以下账户
户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账号:30201051123275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联系电话: (020)83007468、83007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