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3民初24723号
张长华、胡郑玉: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兴旺发达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长华、胡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广州市兴旺发达鞋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 1、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2) 粤0103 民初247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改判被上诉人胡郑玉对一审被告张长华的全部债务与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一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连带承担,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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