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3民初27557号
彭泽红: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骏跃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泽红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 (2022)粤0103民初27557号一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泽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骏跃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代管理费4000元;
二、被告彭泽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骏跃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车船税合计7768.74元;
三、被告彭泽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骏跃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代管理费违约金(以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计;以2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计;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2022年8月1日止);
四、被告彭泽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骏跃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车船税违约金(以3976.87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9日起计;以3791.87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9日起计;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2022年8月18日止);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骏跃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5元,由原告广州市骏跃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1元,由被告彭泽红负担244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方式:陈祠平、钟细妹83006188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