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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150号原告陈锦棠诉被告广州粤纵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温桂东、广州粤纵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八路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3-03-16 15:53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50号

第三人温桂东、广州粤纵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八路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锦棠诉被告广州粤纵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温桂东、广州粤纵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八路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延迟向原告支付广州粤纵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八路分公司2019年利润分成发生的利息2197.5元(利息以18388.24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15日的利息为2197.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州粤纵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八路分公司2020年1月至5月的利润及剩余资金54721.11元;3.判令被告延迟向原告支付广州粤纵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八路分公司2020年利润分成及剩余资金发生的利息5444.6元(利息以54721.11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15日的利息为5444.6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3年5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方式:劳灿辉、吴蕊蕊,电话020-83006053、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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