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310号
沈乐然、陈钊锐、第三人广州信步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芮诉被告沈乐然、黄启全、陈钊锐、第三人广州信步贸易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决三被告向原告连带共同赔偿(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55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广州信步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即货款1338236元);二、判决三被告向原告连带共同赔偿(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55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广州信步贸易有限公司受理费、保全费余款(受理费18844元、保全费5000元、扣除执行到22619.27元,即余款1224.73元);三、判决三被告向原告连带共同赔偿(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55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广州信步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以1339460.73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2022年12月31日为842219.42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3年5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23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方式:黄慧珊、梁晓明,电话020-83006083、83006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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