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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362号原告鞍山市嘉华企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江苏成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2023-03-16 15:54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362号

江苏成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鞍山市嘉华企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江苏成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被告二:江苏成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票据款15000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22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4日15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张智荣、张丹  联系电话:83005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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