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738号
李显英:
本院受理原告钟海青与被告李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7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逾期利息788.47元(利息以37000元为本金,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5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10日为788.47元;以上暂合计为37788.47元;三、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张智荣、张丹 联系电话:83005864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