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755号
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庄庆云诉被告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锦霞、方锦民、李宇新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2)粤0103执恢48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判决优先清偿抵押债权人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无效,并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按银行标准重新制作分配方案;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3年5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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