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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2704号原告马明同诉被告黄金洪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2023-03-16 15:55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704号

黄金洪:

本院受理原告马明同诉被告黄金洪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退回原告本金人民币伍万元,3年最低保本生息6750元利息;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3年5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23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方式:黄慧珊、梁晓明,电话020-83006083、83006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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