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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3731号原告彭桂梅与被告高忠成人格权纠纷一案

2023-03-16 15:56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3731号

高忠成:

本院受理原告彭桂梅与被告高忠成人格权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747.66元、营养费5000元、误工费4357.83元,人身损害赔偿合共16975.24元;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合共100000元;3.被告当面并书面赔礼道歉;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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