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4190号
朱纪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粤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纪华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10日内将车牌号为粤A864SA货车从原告名下过户到被告名下并由被告承担一切相关过户费用;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车牌号粤A864SA拖欠的车辆服务费及滞纳金,车辆服务费按4000元每年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车辆迁出之日,现暂计至2023年4月1日为9000元,滞纳金以当年拖欠费用为本金,按每日3%的标准自拖欠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不超过本金,现暂计为9000元;违约金500元;以上暂合计为18500元。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经办人:郑越海、梁又千 电话:020-83006121、83005857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