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4192号
陈丙森: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东湖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丙森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委托托管服务合同书》;2.依法判决被告10日内将车牌号为粤AH5M12货车从原告名下过户到被告名下并由被告承担一切相关过户费用;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粤AH5M12货车2022年1月1日至车辆迁出之日(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暂1年)止的综合服务费2300元及其自垫付之日起至结清之日止的滞纳金;2022年垫付的保险费3502.93元及车船税44.8元,共3547.73元及其自垫付之日起至结清之日止的滞纳金;;以及应付违约罚款金300元。并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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