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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5101号原告谭志荣与被告何锦标、林绮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03-16 15:57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5101号

何锦标、林绮清: 

本院受理原告谭志荣与被告何锦标、林绮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270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从2019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借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1日14时30分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李超彬、方秀南  联系电话:83005984、8300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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