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荔湾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3)粤0103民初5107号原告戴志荣与被告王帆合同纠纷一案

2023-03-16 15:57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5107号

王帆:

本院受理原告戴志荣与被告王帆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确认原告是粤A61XD7号牌吉普小型轿车的实际所有权人;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更名手续;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经办人:郑越海、梁又千 电话:020-83006121、83005857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