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荔湾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2)粤0103执异448异议人卢青执行异议一案

2023-03-16 16:00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3执异448号

广州市芳村区羊城洗涤厂、广州市芳村东宝装饰工程公司、卢小云、李家乐: 

卢青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粤0103执异71号执行裁定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裁定撤销(2021)粤0103执异71号执行裁定,发回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03执异4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卢青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广州市芳村区羊城洗涤厂、广州市芳村东宝装饰工程公司、卢小云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李家乐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三日

联 系 人:杨法官、欧助理    联系电话:83006114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东安苑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