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3执异448号
广州市芳村区羊城洗涤厂、广州市芳村东宝装饰工程公司、卢小云、李家乐:
卢青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粤0103执异71号执行裁定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裁定撤销(2021)粤0103执异71号执行裁定,发回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03执异4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卢青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广州市芳村区羊城洗涤厂、广州市芳村东宝装饰工程公司、卢小云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李家乐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三日
联 系 人:杨法官、欧助理 联系电话:83006114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东安苑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