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649号
王子晨:
本院受理的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子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
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停止商标侵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2、请求判令被告二披露并核实被告一的准确身份信息,协助下架侵权产品、删除侵权链接、关闭侵权店铺;3、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40000元人民币;4、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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