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5359号
张佐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人民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佐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
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18320102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简称“人民音乐出版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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