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3民初28954号
庾展桃:
本院受理原告彭文斌与被告庾展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深圳市格兰莫尔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60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3年5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经办人:郑茵 电话:020-83006119、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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