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3158号
张能杰:
本院受理原告冯志健与被告张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共计67351.6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67351.67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3.65%×4=14.6%),自2022年12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700元;6、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05月15日10时30分本院第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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