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执1322号
清控集团(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李力与被执行人清控集团(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322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李力与被执行人清控集团(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9508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141472.05元(暂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清控集团(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广州市天平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清控集团(广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3年2月17日,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回复暂无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由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清控集团(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执13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