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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144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申请执行广州红树林包装有限公司、陈树江、李金刚、王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03-16 16:08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执1441号

广州红树林包装有限公司、陈树江、李金刚、王艳华:

本院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红树林包装有限公司、陈树江、李金刚、王艳华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441号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629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红树林包装有限公司、陈树江、李金刚、王艳华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广州红树林包装有限公司、陈树江、李金刚、王艳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拨打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50进行举报。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红树林包装有限公司、陈树江、李金刚、王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6299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864538.44元(暂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州红树林包装有限公司、陈树江、李金刚、王艳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往被执行人广州红树林包装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调查其财产情况,委托被执行人李金刚、王艳华住所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执行的财产。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广州市天平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广州红树林包装有限公司、陈树江、李金刚、王艳华名下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2121.11元,其中2071.11元划付申请执行人,5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

被执行人陈树江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山前大道金碧御水山庄山林二巷45号108房,申请执行人在仲裁期间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本案已向首先查封案件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执20981号案参与分配。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州红树林包装有限公司、陈树江、李金刚、王艳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3年2月16日,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回复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法院依职权处理。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广州红树林包装有限公司、陈树江、李金刚、王艳华名下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执14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