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执1919号
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博隆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廖意流:
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博隆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廖意流欠缴一审受理费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919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初第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博隆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廖意流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博隆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廖意流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拨打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50进行举报。
执行决定书内容为:
本院在执行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博隆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廖意流案件受理费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博隆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廖意流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1400018145)、博隆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公司编号:1133770)、廖意流(居民身份证号:44152219681028015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博隆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廖意流案件受理费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44261.9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博隆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廖意流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前往被执行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调查其财产情况,委托被执行人廖意流住所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广州市天平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创新路以东、揽月路以北KXC-D7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廖意流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益田村104栋11A房、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博隆投资(广州)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58%的股权,已向与本案同一执行依据的(2021)粤01执2851号案参与分配。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博隆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廖意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执19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