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执4793号
澄迈精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美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澄迈精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4793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和执行裁定书。
一、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澄迈精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志盛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
二、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将被执行人澄迈精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三、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粤01执47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