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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6660号强制执行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

2023-03-16 16:15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执6660号

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你单位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66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你们单位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一、在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未履行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05民初275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义务范围内(经本案执行依据(2022)粤01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尚未清偿的借款本息等暂计31992968.57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对被执行人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已发行100%的股份、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鼎生集团有限公司已发行100%的股份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9393.00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52976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本院作出的(2022)粤01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