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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671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可健信用卡纠纷一案

2023-03-16 16:15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执6714号

廖可健: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可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6714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一、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信用卡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2021)佛仲字第84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89457.48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1242.00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53039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二、报告财产令内容为:佛山仲裁委员会(2021)佛仲字第84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