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终710号
郑贵俊、张时捷:
上诉人陈维彪与被上诉人欧俊杰及原审被告郑贵俊、张时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民终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166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166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166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欧俊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维彪返还款项985518元并支付利息(以9855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陈维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680元,由陈维彪负担25元,欧俊杰负担136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56元,由欧俊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