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终3493-3495号
杨标斌、吴桂丰、梁永康:
上诉人广州和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标斌、吴桂丰、梁永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三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民终3493-3495号民事裁定书,(2023)粤01民终3493号案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和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48.8元减半收取为4624.4元,由上诉人广州和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23)粤01民终3494号案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和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68.16元减半收取为1284.08元,由上诉人广州和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23)粤01民终3495号案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和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79.96元减半收取为2289.98元,由上诉人广州和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