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3民初2175号
刘启超、郑再宝、梁丽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鹏举诉你(刘启超,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柳园路10号D幢601房;郑再宝,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云落镇榕树埔村上洞44号;梁丽娜,女,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柳园路10号D栋60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后答疑通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3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启超、郑再宝、梁丽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鹏举偿还借款50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4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3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启超、郑再宝、梁丽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鹏举支付律师费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975元,由被告刘启超、郑再宝、梁丽娜共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