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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13民初2429号原告张灼辉诉被告马霭文、马柱升、高群英一案

2023-03-16 16:30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13民初2429号

马霭文、马柱升、高群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灼辉诉你(马霭文,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三路北约下街十一巷2号;马柱升,男,汉族,1952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三路北约下街十一巷2号;高群英,女,汉族,1951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三路北约下街十一巷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后答疑通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一、被告马霭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3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15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减已付利息10000元的款项)给原告张灼辉;二、驳回原告张灼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71元,由原告张灼辉负担2508元,被告马霭文负担616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