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3民初12165号
宋明辉:
本院受理原告唐其兵与被告宋家红、宋明辉、乐昌市金源水电有限公司、广州市西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3民初12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宋家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唐其兵偿还借款本金47514.81元及支付以47514.8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宋家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唐其兵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原告唐其兵有权就被告宋家红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92号1613房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宋明辉、广州市西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中原告唐其兵通过本判决第三项优先受偿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乐昌市金源水电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中原告唐其兵通过本判决第三项优先受偿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向原告唐其兵承担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唐其兵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1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唐其兵负担受理费2066元、财产保全费779元,被告宋家红、宋明辉、广州市西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乐昌市金源水电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435元、财产保全费54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