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番禺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2)粤0113民初16011号原告庄俊明诉被告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03-16 16:32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13民初16011号

陈浩:

原告庄俊明诉被告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陈浩,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3民初1601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庄俊明偿还借款本金9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庄俊明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庄俊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