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2)粤0104民初39561、39564、39567、39568、39571、39573、39575、39577、39579、39580、39582-39584、39588、39590-39594、39596、39601、39603、39608、39612、39613、39615-39620、39622-39625、3962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你们(被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三十六件案

2023-03-16 16:32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39561、39564、39567、39568、39571、39573、

39575、39577、39579、39580、39582-39584、39588、39590-39594、

39596、39601、39603、39608、39612、39613、39615-39620、

39622-39625、39627号


邱其达、何志明、廖成发、林雪求、陈然学、杨嘉明、林学伟、谢昆明、温美玲、龙波、刘海滨、邓渭锋、钟军、夏清雄、杨丽金、邓春明、谭秋培、吕同浩(曾用名:吕成浩)、林琳、邝莹莹、黄翠玉、谢晓丽、林文彬(曾用名:林鲁虎)、欧乾、周祥勇、潘城妹、招朝君、饶伟峰、谢敏潮、杨海强、钱伟智、伍丽霞(曾用名:伍亚娇)、洪润兴、苏永振、梁志伟、鲁海军:

本院受理(2022)粤0104民初39561、39564、39567、39568、39571、39573、39575、39577、39579、39580、39582-39584、39588、39590-39594、39596、39601、39603、39608、39612、39613、39615-39620、39622-39625、3962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你们(被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三十六件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各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二、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各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保费;三、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各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尚欠保险理赔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公告日期以大洋网实际刊登日期为准     

          

 

 二O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凌法官             联系电话:020-83009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