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3民初16081号
龙太蓉、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清文与龙太蓉、许祖林、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清文的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3民初1608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