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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4民初8236-8304、8306-831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你们(被告)信用卡纠纷七十四件案

2023-03-16 16:32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4民初8236-8304、8306-8310号


冯艳花、黄延通、甘霖、李明、黄雪梅、蔡英莲、黄伟荣、王中发、蓝俊基、吴扬静、苏正全、陈卫红、谭文忠、潘唐海、黄冬梅、邹标、岑玉英、林继丰、彭登热、郭容英、程利民、庞凯文、周强、雷晓岚、黄铭宁、龚淑仪、方美玲、覃辉洋、潘超、万拥军、叶春丽、胡琪林、周志华、汤海棠、陈业文、侯涛、洪金车、张洪明、梁伟雄、曾宁江、邓乐敏、林鸿彬、林育明、丘凤丹、兰贵林、陈敏、秦辉荣、林义锋、黎秀兴、陈勇、温汝炬、徐成效、吴超范、龙胡勇、蔡庆桐、黄美娟、林泽新、刘灿鸿、钱满星、陈云鹏、陈铭书、江永锦、罗志娜、刘海、胡仁勇、王泽彩、陈锦堂、胡泽良、李洪军、袁路军、刘利芬、郑飞、郑鹏杰、林冬美:

本院受理2023)粤0104民初8236-8304、8306-831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你们(被告)信用卡纠纷七十四件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截止至20161231日)、其他费用,利息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举证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上述案件定于202351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1号)24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联系人:凌法官、李助理            

联系电话:020-83009461、83009432

 

 

 

                             二O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