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3民初16909号
骆志国:
原告李光琼诉被告骆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骆志国,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3民初1690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被告骆志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光琼清偿借款本金4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